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绍兴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精神,就职工疗休养定点旅行社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单位: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招标项目:职工疗休养定点旅行社采购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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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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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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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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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疗休养经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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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规格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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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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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疗休养活动定点旅行社采购项目(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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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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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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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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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平潭岛、泉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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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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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疗休养活动定点旅行社采购项目(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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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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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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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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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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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四、项目周期:一年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浙江省三星级及以上星级品质旅行社;或获“绍兴市商贸服务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绍兴市诚信企业”荣誉称号旅行社;
4、需具有承办大型团队旅游的服务能力,诚信经营,在行业内无违法或重大涉诉事件及不良行为记录,近3年内获省、市旅游系统优质服务奖或具有本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相关服务业绩;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投标方必须直接管理服务,不得转包、分包或代包等。
六、报名、招标文件发售
1、报名日期:2024年6月6日-6月8日
2、报名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
3、开标时间:2024年6月9日上午10:00
4、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5、联系电话: 13567562345 联系人: 冯先生
6、报名的旅行社需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红)
(1)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报名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投标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盖章或签名);
(3)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相关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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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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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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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2024年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疗休养活动定点旅行社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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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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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报价及费用:
1、本项目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
2、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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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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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设置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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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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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不纳入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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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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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单人疗休养经费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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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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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响应文件组成:资格文件、商务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均须提供正本 1 份,副本2 份,并且资格文件、商务标文件须分别单独装订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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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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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 6 月 8 日 16 时 00 分整
磋商响应递交地点: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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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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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时间:2024年 6 月 9 日 10时 00分整
磋商地点: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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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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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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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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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完成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7日内未完成合同签订按主动放弃处理,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接替,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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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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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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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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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详见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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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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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有效期: 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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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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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设置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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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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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单位
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1356756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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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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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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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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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是R否 涉及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为 / %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点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的规定:
1、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
2、项目涉及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的,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中标人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40%-70%的合同款作为预付款(项目为分年安排预算的,预付款按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上述比例执行);项目如以人工投入为主,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20%-70%的合同款作为预付款。
3、本项目涉及投标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相应字样应在合同中体现)。
4、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应提交相应申请函经采购人确认后,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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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用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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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项目评审组织人员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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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项目评审组织人员现场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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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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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本次采购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组织和实施,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1.适用范围
1.1本次磋商工作仅适用于2024年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疗休养活动定点旅行社采购项目。
1.2本项目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2.定义
2.1采购人系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2磋商供应商:响应本次采购,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
2.3服务:磋商供应商按合同规定,须承担的服务的义务。
3.采购项目概况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关内容,主要要求参见本文件第三部分。
4.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规定。
5.磋商费用
磋商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组成
6.1本磋商文件包括目录所示内容及所有按本须知发出的补充资料(如果有)。
6.2除上述所列内容外,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磋商供应商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磋商供应商参考,对采购人和磋商供应商无任何约束力。
6.3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磋商被拒绝。
6.4磋商文件是磋商过程进行的有效依据,也是成交后签订合同的依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凡不遵守磋商文件规定或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报价,将可能被拒绝或以无效标处理。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解释。
7.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磋商供应商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交流,应于前附表规定时间前,将问题以书面文件加盖公章递交至采购人。截止期后的疑问将不予受理、答复。
7.2磋商供应商要求解释或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写明日期,具体格式请按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的政府采购质疑供应商范本填写。
7.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及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网站,相关内容在采购公告页面中下载。
7.5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可能会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未对原磋商文件作出重大修改或不会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变。
7.6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7磋商文件发布截止日后,不得对磋商文件和补充文件提出答疑或质疑。
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8.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供应商向采购人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由 ①②③(①资格文件、②商务技术文件、③报价文件)构成,具体如下:
8.1 资格文件,提供 1-4 项所列的文件:
8.1.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并对相应文件签字的(签字是指签字或者签章),只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则应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1.2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或其它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登记证(或其它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只需提供改革后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8.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8.1.4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8.2 商务技术文件,根据本项目实际,本次采购需要供应商提供第 1-11 项所列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资料、图表或说明。
8.2.1 资信技术标目录;
8.2.2 行程方案;
8.2.3 交通工具;
8.2.4 住宿条件;
8.2.5 餐饮条件;
8.2.6 保险条件;
8.2.7 人员方案;
8.2.8 供应商荣誉;
8.2.9 供应商业绩;
8.2.10资信标自评表(格式见附件)
8.2.11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8.3 报价文件,根据本项目实际,本次采购需要供应商提供第 1-3 项所列的文件:
8.3.1 商务标目录;
8.3.2 磋商响应函(格式见附件);
8.3.3 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8.4 磋商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货币为人民币。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8.5 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
9.报价要求
9.1磋商报价应包含项目所需全部服务,不得缺漏,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住宿、交通、景点门票、观光车(索道、船等)、导游费、保险费(旅游全程保险费)、固定费用(自理晚餐和其他费用)、税费、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供应商所能承受的最低、最终报价,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10.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置磋商保证金。
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磋商截止时间之日后60日历天。不足有效期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磋商将被拒绝。
11.2在原定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磋商供应商对此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2.响应文件的规定
12.1每份响应文件应装订成三册。其中资格文件一册,报价文件一册,商务技术文件一册。资格文件、商务标和资信技术标需分别装订、密封,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12.2响应文件按前附表份数过胶装订。每份响应文件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3响应文件的正本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签署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复印。
12.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要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在修改处签字或加盖印鉴。
12.5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3.1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在封装袋中,并在封装袋(箱)上标明“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等字样,封口处应有磋商供应商公章或密封章及法定代表人或磋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3.2外层封皮上应写明:
采购人名称:
采购编号:
磋商供应商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13.3如果磋商响应文未密封的,不予接收。因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不负责任。
14.磋商截止时间
14.1在本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的磋商地点。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拒绝接收。
14.2采购人因故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磋商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磋商供应商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5.2磋商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5.3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开启响应文件
16.1磋商开始时,采购人将组织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提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清点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其中单独密封的商务报价文件(含磋商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磋商现场集中封存保管等候拆封。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供应商代表。磋商小组组织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公布得分情况并由采购方监察室工作人员拆封供应商报价文件,宣读磋商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
六、磋商人员及相关原则
17.参加磋商人员
17.1 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该授权代表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第五部分),并出示身份证件。授权代表如是法定代表人的,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并出示相关证明、证件即可。如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两个及以上代表参加磋商的,应按实参加,并在相应文件上同时签署。如是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且又授权其代表参加磋商,则磋商工作将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为准。
17.2未能出示上述文件或者证件的,磋商领导小组将拒绝与该供应商磋商。
18.磋商小组
1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工会委员或相关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
18.2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8.3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18.4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9.磋商评审原则
19.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9.2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依据磋商评审程序。
19.3在磋商期间,磋商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与其无关的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19.4在磋商过程中,评审专家不得与磋商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竞争性磋商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或知情者应严格保密,不得将磋商评审情况告诉与之无关的人(包括磋商供应商)。
19.5在磋商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如有磋商供应商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磋商。
19.6采购人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不符合密封、装订要求而被拒绝的响应文件除外。
19.7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无效响应
经过审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存在以下重大偏离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并由采购人报单位领导、监察办备案,将因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而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0.1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装订、密封封装、签署、盖章的;
20.2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符的;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未能出具身份证明的;
20.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填写不全、错误、未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公章和签字或盖章缺一不可);
20.4 参加开标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20.5 响应文件中的磋商函未加盖供应商的企业公章或填写不全的;
20.6 供应商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0.7 报价一经涂改,未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0.8 因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主要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经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法评审的;
20.9 出现同一标的物或本次采购产品(服务)内的主要产品(重要组成部分)出现技术、商务描述不一致或前后描述不一致,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为无法评审的;
20.10 磋商详细配置清单响应表不真实填写或弄虚作假的;改变磋商文件提供的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0.11 对采购产品技术规格未详细应答,致使其技术文件无法评审的;
20.12 响应文件有采购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20.13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0.14 磋商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20.15 响应文件“资信技术文件资料”部分中出现《开标一览表》或《磋商报价明细表》相关内容的;
20.16 磋商小组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即“★”的关键性指标及技术参数要求负偏离或缺漏;
20.17 供应商拒绝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的;
20.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响应无效: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0.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七、磋商程序
21. 对所有响应文件的初审
21.1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磋商
22.1 初审合格的供应商进入下一步的磋商活动。
22.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4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 最后报价:
23.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最后报价高于响应文件商务标报价,则以第一次报价计入评分。
2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若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允许供应商退出磋商。
24. 综合评分
2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的评审方法。
24.3 评委根据以下评分标准对项目内的2个标段分别进行打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推荐各标段的前三名。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遇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法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和第二中标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4.4 评审因素:
一、商务技术标评分标准(10分)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单人疗休养最后报价为人民币3000元的,得满分10分。
2、如果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出采购最高限价且采购人确认不能支付的情况,本次采购做无效响应处理。
本次采购单人疗休养报价为人民币 叁仟元整(¥3000元) 。
3、供应商报价未按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报价的,磋商小组可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二、资信、技术标评分标准(90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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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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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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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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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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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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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线路目的地符合要求,投标人线路包括3个及以上景点的得5分,3个以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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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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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路线中没有自费项目的得5分,有自费项目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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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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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路行程整体安排综合打分,综合考虑方案策划科学性、周密性;行程安排合理性;与疗休养要求是否相符,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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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
|
后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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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打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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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酒店性价比和环境舒适性:未挂牌五星标准酒店15分,挂牌四星标准酒店10分,未挂牌四星标准酒店7分,挂牌三星标准酒店5分,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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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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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为酒店住宿早餐,中餐、晚餐每人各餐标准要求大于等于60元,按照餐标金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8分,以此类推。餐标金额60元以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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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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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车辆品牌、车龄、车况及座位间距、舒适性等情况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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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
|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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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安全隐患和紧急处理安全事故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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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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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为参团每位人员提供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得3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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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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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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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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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评定情况:投标人被政府旅游业管理部门认定为五星级旅行社的得4分,四星级的得2分,三星级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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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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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3年业绩和先进荣誉情况,不良信用情况、有无重大安全事故及有责投诉等进行打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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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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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安排
|
根据经费安排合理,人均标准控制在要求范围内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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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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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是否在要求范围内,充分使用经费,实现效益最大化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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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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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4.5 磋商小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为每个供应商的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4.6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 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5.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名或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26.确定成交供应商
2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7.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7.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7.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成交及授予合同
28.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28.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每个标段,按照评审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28.2当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代,以此类推。没有充分理由让采购人接受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放弃成交资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8.3采购人有对本磋商文件中所采购的设备及伴随服务选定成交人的权力。
29.成交通知
29.1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进行公示。
29.2磋商供应商在公示期内对成交结果有权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书面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9.3公示期结束后,如无疑义,采购人将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放成交通知书。
30.签订合同
30.1中标供应商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按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采购人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合同;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代,以此类推。
30.2 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0.3拒签合同的责任
30.3.1 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的,以投标违约处理,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1.解释权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均属于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